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及学生团体。
第四条 学院设立如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一)综合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团员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1)综合一等奖学金
(2)综合二等奖学金
(3)综合三等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二、集体奖
1.优秀班集体
2.优秀团支部
3.优秀学生团体
三、其他奖
第五条 申请个人奖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无《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年度“三好学生”、“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一、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身心健康;
二、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本年度无课程不及格科目;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的学生,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品或奖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年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二、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四、所负责的学生会、学生团体、班、寝室无重大违纪现象和事故;
五、本年度无课程不及格科目;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至少一次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并至少一次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其他个人奖励者;
二、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在校期间无课程不及格科目,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及比例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施行。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依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暂行规定》进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组织可以申报“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奖项:
一、思想政治好。全班(支部)同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院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进取心强;
二、班委干部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学生中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班(支部)有良好的学习气氛,整体学生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低;
四、班(支部)有良好风气,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依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是我院在校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分别占学生总数的15%、10%;
二、“优秀学生干部”是我院学生干部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是我院应届毕业生最高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以河南省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为准;
四、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以《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贡献并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遵循个人(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个人(集体)根据各项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对个人奖励根据《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要求进行民主讨论和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后报各个系(院、部)批准签字盖章,最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学生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审核并在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院字[2005]37号文件中的《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